重磅胜诉: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推翻邮件送达惯例,中国卖家迎来 Schedule A 抗辩新判例(附判决原文及翻译)

发布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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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29 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就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案号25-2205)一案中作出标志性判决,敲定关键裁判规则:撤销地区法院的裁定,认定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前提下,对位于中国的被告进行电子邮件送达不被该公约允许,由此作出的缺席判决因缺乏属人管辖权而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本案打破伊利诺伊 Schedule A 案件惯用邮件送达模式,成为中国卖家抗辩 TRO 案件关键判例。

 

一、案件回顾:邮件送达催生缺席判决


2024 年 2 月,Kangol LLC 在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批量起诉含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在内数十家中国跨境卖家。原告沿用 Schedule A 惯用操作,以无法核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法院申请只用电子邮箱送达司法文书,顺利获批 TRO 临时禁令冻结店铺资金。

法院批准了这一请求。被告杭州川越收到起诉邮件后本着善意尝试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协商破裂后,原告随即申请缺席判决,并凭生效判决划扣店铺账户部分资金。

被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裁被拒,随即上诉至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26 年 5 月 29 日法院出具关键判决: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时,电子邮件送达中国企业无效,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为什么电子邮件送达被认定无效?


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定书说理清晰,核心逻辑有三点:

1.海牙送达公约具备排他效力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的文本,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贯解释(Société Nationale、Schlunk、Water Splash等案),公约一旦适用,仅法条载明的送达途径具备合法性,除此之外所有送达方式均不被法律认可,形成闭环式文书送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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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205判决书)


2. 电子邮件并非公约授权的送达方式

我国已对公约第 10 条邮政送达条款作出整体保留异议,原告主张电子邮件属于公约第10(a)条所称的“邮政渠道”缺少法律支撑,邮件送达违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 (f)(3)。

 

3. 被告地址能否查明是公约适用前置条件

第七巡回并未笼统地宣告“对中国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一律无效”。其真正的规则是——只有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时,电子邮件送达才被禁止;而公约是否适用,取决于被告地址是否“可知”。若被告实体地址经合理搜寻即可查实,原告必须走海牙正规送达流程;只有原告穷尽全部合理手段仍无法锁定地址,才存在例外适用邮件送达的可能。原审法院未核实地址可查证事实,故而案件发回重审。

 

三、重大影响


1.原告批量诉讼成本大幅抬升

原告无法继续依靠群发邮件低成本批量发起 Schedule A 诉讼,需要逐一核实国内卖家实体地址,严格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完成跨国文书送达,诉讼周期、人力与资金成本大幅上涨,依靠批量起诉索要和解金的盈利模式被大幅限制。

 

2.美国法院送达审批规则收紧

伊利诺伊辖区法院审核邮件送达申请时,会强制原告举证已尽地址核查义务,不能随意以地址不明规避海牙送达公约,批量 TRO 立案门槛显著提升。

 

四、对中国跨境卖家的实操提醒


1.收到美国侵权起诉邮件、平台账户突然冻结时,不要“一删了之”或焦急的被动等待,应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2.被告地址是否“可查”往往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卖家应日常妥善留存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信息、企业备案资料等,留存自身地址公开可查的证明材料,以备涉诉举证使用。

3.已被缺席判决、资金被划扣的卖家,仍有机会以送达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判决并追偿,关键在于及时行动、保全记录。

 

五、启示


“Kangol”案的判决重申了一个根本原则:原告必须遵守既定的国际规则,不得借由程序上的便利,剥夺当事人受正当程序保护的合法权利。

本案连同第二巡回法院同类判例落地,完善了中美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送达规则,打破了过去依托程序漏洞批量围猎中国跨境商家的行业乱象。跨境电商从业者要熟悉海牙送达相关国际法规,用好现有司法判例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海外品牌维权也需要恪守正当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维权活动。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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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美国上诉法院

第七巡回法院

案件编号:25-2205

KANGOL LLC,

                                                             原告-被上诉人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被告-上诉人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东庭的上诉

一审案号:24-cv-01636  法官:Sharon Johnson Coleman

庭审辩论日期:2026 年 2 月 25 日|判决作出日期:2026 年 5 月 29 日

本案由KIRSCH, JACKSON-AKIWUMI, and PRYOR,三名巡回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基尔施巡回法官执笔,Kangol LLC针对数十家电商卖家提起商标侵权及假冒商标诉讼。据Kangol称,本案大部分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国,杭州川悦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即为其中之一。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称作 “附表 A 系列案件”,此类诉讼普遍存在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若《海牙送达公约》依法适用,各方当事人不得约定采用公约未准许、未授权的送达方式(援引判例)。国际海牙私法会议 2024 年《结论与建议》第 7 条,专门委员会各成员国均认可:公约送达规则具有排他适用效力。

由于公约禁止采用未列明的送达途径,本案关键问题:公约条款是否允许在中国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正如地区法院所言,公约没有任何条文明文准许电子邮件送达。但公约第 10 条 a 项规定:在文书接收国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可通过邮政渠道直接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文书(美国法典第 20 编第 363 页)。本案原审法院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为:电子邮件是否属于条文项下的 “邮政渠道”、进而能否依据第 10 条 a 项电邮送达。对比两类判例:陆逊梯卡集团案(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 2019 年判决):法院认定缔约国提出的保留异议及于电子邮件送达;NBA 相关诉讼案:法院观点相反,认为缔约国保留并不约束电邮送达。

但本院无需评判第 10 条 a 项本身能否包含电邮送达,本案无争议事实:中国已依据公约对第 10 条项下送达方式作出保留、明确提出异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示的中国保留声明,附链接,2026 年 4 月 8 日检索)。据此,即便单从条文字面能把电子邮件划入邮政渠道范畴,第 10 条 a 项在本案中也无法适用。且康戈尔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公约其他条款准许电邮送达。本院据此认定:《海牙送达公约》禁止在中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综上:若本案应当适用《海牙送达公约》,则原审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属于违法送达。但地区法院需要先行判定本案是否满足公约适用条件。故此,本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杭州公司撤销判决申请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指令其先行审查本案是否适用《海牙送达公约》。

对于杭州公司依据公约第 15 条、主张不应作出缺席判决的抗辩理由,本院暂不作审理评判,该主张现阶段尚不成熟。公约第 15 条仅适用于 “依照本公约规定完成送达” 的情形,也就是公约本身依法适用的前提下(《美国法典》第 20 编第 364 页)。同理,杭州公司主张要求返还已经依据判决支付给康戈尔公司的款项,本院亦暂不处理,案涉原审判决是否无效仍有待原审法院后续查明认定。

                                                              撤销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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