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卖家重大利好消息:在伊利诺伊州,结账页面截图,不能再作为起诉卖家的“铁证”(附判决原文及翻译)
2026年3月9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对“大运河”商标案(Yinnv Liu v. Monthly et al., No.25-2074)作出裁定,解决了一个困扰跨境电商卖家多年的核心问题:原告仅凭一张显示“可配送”的结账截图,能否让美国法院对中国卖家行使管辖权?
答案是:不能。
这个结论来自一家中国卖家(JoyBuy)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上诉法院的坚持。对于常年被伊利诺伊州TRO案件困扰的跨境卖家来说,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转折点。
一、案件回顾:一张截图引发的官司
2024年,原告Yinnv Liu向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300多名跨境电商卖家侵犯其“大运河”商标(案件号:24-cv-2982)。

原告的核心证据是什么?——电商平台的结账页面截图。

(案件24-cv-2982 原告列出的“侵权证据”)
地方法院采纳了这份证据,认定被告“有目的地将其销售活动指向伊利诺伊州”,并于2024年8月作出缺席判决。此时,多数被告并未应诉。
但被告之一JoyBuy(京东海外自营平台)选择应诉,提出撤销判决动议,被地方法院驳回后上诉至第七巡回法院。
2026年3月9日,第七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指示地方法院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为什么结账截图不能确立管辖权?
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定书说理清晰,核心逻辑有三点:
1. “可配送”不等于“已销售”
裁定书写道:“案卷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在伊利诺伊州进行采购的证据。地方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仅显示,订购被告产品并将其运往伊利诺伊州是可能的,但并不能证明此类销售确实发生了。”
系统生成的预估总价,只是一个技术功能的展示,不是一份真实的交易凭证。要证明实际销售发生,至少需要订单号、支付凭证、物流妥投记录等能够形成闭环的证据。
2. 管辖权需要“实际接触”,而非“网站可访问”
裁定书援引先例:“被告不能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一个在法院地可访问的网站就被传唤出庭。”
一个网站在某个州“可访问”,不代表网站运营者有意识地将商业活动指向该州。要满足“特定管辖权”的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与该州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商业接触——例如实际完成的交易。
3. 原告自己的用词暴露了证据缺陷
原告在申请TRO时,仅声称截图证明了产品“向包括伊利诺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居民要约销售”,而非“实际销售”。

(25-2074判决书)
连原告自己都不敢主张截图证明了“实际销售”,法院自然不能据此行使管辖权。
三、对三类主体的影响
对卖家:管辖权异议的胜算提升
收到TRO通知后,应立即核查原告证据。如果证据仅包含结账截图、缺乏真实交易记录,可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援引本案裁定主张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
即使已被缺席判决,只要原判决的管辖权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仍可申请撤销判决。本案中JoyBuy正是通过这一程序获得救济的。
对原告:维权成本上升
今后在第七巡回法院辖区起诉,法官可能要求原告提供“真实购买测试”的证据——即实际下单、支付、物流妥投的完整记录。维权成本从“几分钟截图”上升到“数十美元加数周时间”,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恶意诉讼。
对法官:审理标准趋于严格
第七巡回法院已明确:仅凭截图认定管辖权属于“明显错误”。辖区内地方法院法官为避免判决被撤销,将更严格地审查管辖权证据,立案门槛实质性提高。
四、启示
“大运河”案的判决重申了一个基本法理:管辖权是法院权力的边界,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模糊这个边界。
在Schedule A诉讼中,原告长期依赖的“低成本举证模式”,本质上是在利用程序规则追求商业利益。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定给出了明确回答:一张没有完成的结账截图,不足以将海外卖家拉入美国法庭。
对于跨境卖家而言,这意味着:在伊利诺伊州,程序正义的天平正在回归平衡,而这份裁定,值得每一个做跨境的卖家认真读一遍。
判决书原文



译文:
非先例性处置
仅可依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2.1条进行引用
美国上诉法院
第七巡回法院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 60604
辩论日期:2026年2月20日
判决日期:2026年3月9日
合议庭法官:
ILANA D. ROVNER,巡回法官
THOMAS L. KIRSCH II,巡回法官
NANCY L. MALDONADO,巡回法官
案件编号:25-2074
上诉来自:
YINNV LIU,原告-被上诉人 美国联邦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院。
诉
MONTHLY等 案件编号:1:24-cv-02982
被告-上诉人 John Robert Blakey,法官
裁定
Yinnv Liu起诉了本案被告——所有通过Walmart.com和eBay.com等平台运营电子商务店铺的商家——指控其违反《兰哈姆法》(15 U.S.C. §§ 1114, 1125(a)(1)(A)),构成商标侵权、假冒及虚假产地标识。被告从未在地方法院出庭,因此地方法院于2024年8月对被告作出了缺席判决。
在缺席判决裁定中,法院认定其对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理由为被告“通过设立并运营针对美国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店铺、使用一个或多个卖家别名、提供销往美国(包括伊利诺伊州)的送货服务,并向伊利诺伊州居民销售了产品,从而针对伊利诺伊州居民进行了销售。”法院关于伊利诺伊州存在销售行为的结论,是基于Liu提供的证据,即被告“已准备好、愿意且能够将其假冒商品运送给伊利诺伊州的客户。”
2025年1月,被告首次出庭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b)条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他们主张地方法院对其缺乏对人管辖权,且未被合法送达诉讼程序。Liu从未对该撤销动议作出回应,地方法院曾表示,如果Liu未能作出回应,法院将准予该动议并撤销针对提出动议的被告的判决。然而,在Liu未作出回应后,地方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动议。法院解释称,其此前已认定存在对人管辖权和合法送达,而被告“没有提供重新审视这些先前认定的事实依据。”被告就地方法院拒绝其撤销动议的决定提起上诉。Liu未在上诉程序中出庭。
我们通常对拒绝根据规则60(b)寻求救济动议的裁定按“滥用裁量权”标准进行审查。见 Philos Techs., Inc. v. Philos & D, Inc., 645 F.3d 851, 854 (7th Cir. 2011)。但当被告主张判决因缺乏管辖权而无效时,审查标准则“不那么具有推断性”,因为“一旦法院意识到其缺乏管辖权,任何法院都无权拒绝撤销判决。”同上,第854–55页。我们对地方法院关于对人管辖权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对其相关的事实认定按“明显错误”标准进行审查。见 Philos Techs., Inc. v. Philos & D, Inc., 802 F.3d 905, 911 (7th Cir. 2015)。被告承担证明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的举证责任。同上。
“在涉及联邦问题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联邦法或法院所在地州的法律授权向该被告送达诉讼程序,则联邦法院对该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见 NBA Props., Inc. v. HANWJH , 46 F.4th 614, 620 (7th Cir. 2022)(引文经修改)。由于《兰哈姆法》未提供关于对人管辖权的联邦规则,我们参照伊利诺伊州法律作为准据规则。同上。伊利诺伊州的“长臂管辖法”规定:“法院亦可在伊利诺伊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现在或以后允许的任何其他基础上行使管辖权。”见735 Ill. Comp. Stat. 5/2-209(c)。
目前并无争议认为被告在伊利诺伊州受一般对人管辖权的约束。若要根据“正当程序条款”使被告受到特定对人管辖权的约束,必须满足三个要求:(i)被告与法院所在地的接触必须显示其有目的地利用了在法院所在地开展业务的特权,或有目的地将其活动导向该州;(ii)原告指控的损害必须源于被告与法院所在地相关的活动;且 (iii)行使对人管辖权必须符合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见 NBA Props. , 46 F.4th at 623。
在Schedule A类诉讼的背景下,如果被告运营的可在法院所在地访问的在线商店与在该法院所在地的销售行为相结合,已被认定足以使该被告受到对人管辖权的约束。见同上,第623–27页。但仅仅“拥有或运营一个可在法院所在地访问的网站”是不够的。见 Curry v. Revolution Lab’ys, LLC , 949 F.3d 385, 400 (7th Cir. 2020)。
地方法院在驳回被告撤销动议的备审案件目录表中确认其拥有对人管辖权,理由是被告运营了可在美国访问并提供送货服务的电子商务店铺,伊利诺伊州居民已通过这些店铺购买了产品。然而,案卷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伊利诺伊州采购行为的证据。地方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仅显示,订购被告产品并将其运往伊利诺伊州是可能的,但并不能证明此类销售确实发生了。
这些记录由沃尔玛网站的截图组成,显示了结账页面、侵权产品、一个芝加哥的送货地址以及预估总额,但并非一笔已完成的购买。甚至Liu申请临时限制令的动议(这些截图作为附件提交)也仅断言,截图证明侵权产品“向包括伊利诺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居民要约销售”,而非证明在伊利诺伊州存在实际销售。
因此,地方法院在认定被告向伊利诺伊州客户销售产品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该错误并非无害。如果没有这些销售记录,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基础仅仅是被告运营了一个在美国可访问的网站。正如我们在 Curry 案中所解释的,确立对人管辖权需要更多的证据;被告不能“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一个在法院所在地可访问的网站就被传唤出庭。”949 F.3d at 400(引文经修改)。
由于地方法院在认定伊利诺伊州发生销售行为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并因此在认定其对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方面存在法律错误,我们无需再处理被告关于送达程序的辩论。现裁定撤销缺席判决,并发回重审,并指示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针对被告的案件。
撤销并发回重审










